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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奎:企业延长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
2016-07-08 2202

【案例】

某厂招来一批新员工,分别与她们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30天过后,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A因为家里老人病故,前后缺勤15天,B的工作技艺不佳,都没能通过考核的标准。人力资源部建议,A、B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以做进一步观察。A、B对此很不理解。


【评析】

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A在原定试用期内,请假时间长是不符合考核标准的。A认为自己在技术上没挑,没有道理单方面再延长她的试用期。但是用人单位对于试用期考核的标准中事先规定了工作熟练时间,以及在试用期应该完成的工作量。作为考核标准,显然A不合格。

用人单位是有权选择辞退的。目的是避免形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征求员工A的意见是否同意延长试用期。如果不同意延长,用人单位应该首选解除合同。

B显然是不能胜任工作,应该在辞退之列。如果A、B不愿意离开用人单位,经过她们同意,延长试用期,,同时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要约,符合劳动法宗旨。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只能以一个月为限。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有被面临违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风险,所以,不建议采用此种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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