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公司的股东有两方面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利(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利(剩余控制权)。前者主要表现为分红和分配剩余财产,后者主要表现为选择管理者和决定重大事项。投资人投资之后如果没有财产权益,他就不会投资,或者他会选择去做慈善。控制权利是财产权利的基本保障。
这两种基本权利,促使公司诞生,推动公司发展。也正是这两种基本权利,造成了股东之间、股东和控制人之间天然的矛盾。这种矛盾激化,相当于企业得了“心脏病”,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损害。
公司的股权结构,与这种矛盾有很强的相关性。某些股权结构,本身就是矛盾的渊源。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权利行使方面有所不同,股权结构导致的股东之间、股东和控制人之间的矛盾略有差异。本文主要讨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当然,某些原理对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有两个人,同学多年,研究生毕业以后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研发、生产一种高科技产品。由于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稀缺性,公司业务发展不错,效益也十分可观。但是没到一年,公司便垮掉了。原来,两人在经营战略、用人理念上发生了分歧,两个人对自己的观点都很坚持,认为不这样,公司不可能做大做强,而且谁也说服不了谁。正好两人各占公司50%的股份,谁也决定不了谁。开始还只是理性的争执,后来变成了感性的抬杠,凡是对方主张的,一概否决,连关闭公司的决定也行不成(公司僵局),导致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公司,活活被拖垮。
案例二:一家经营电脑及外部设备的公司,从零起步,已经运作了近十年。开始是两个股东,一大一小,两个人互相配合,业务做的还不错。后来为了做大,经过几次增资扩股,包括给有能力的职业经理配股,变成了7个股东。其中最大的股东占30%的股份,最小的两个股东占5%,中间有两个20%的,两个10%。大股东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他股东分任不同的职务。公司小事情也难以决定,一次,公司决定中秋节全体员工去爬香山,行政部经理(外聘的一个小女孩)为了这件事,哭了好几场,还没有协调好。就是因为这些股东(他们在企业里面都被称为“X总”),意见不统一。负责销售的股东根本就不同意去,认为现在正是拿单的时候,不宜耽误时间。负责财务的股东,认为预算太高,公司这么做,不值。负责产品的股东,认为预算还太少,要搞就得像样一点。等等。公司作重大决策的时候,大家要么表态但是不关痛痒,要么不表态。有时候又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谁也不做真正负责任的思考,谁也不做有力的担当。担任总经理的大股东的意见,时常遭到否决。就这样,这家开始发展还不错的公司,后来一直不死不活,办公室搬了又搬,从好的写字楼搬到差的写字楼,办公场地也是越来越小。
上述两个失败的案例,当然有管理机制问题,有股东素质和性格问题,但是,对于公司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理性组织”来说,股权结构问题是最主要的问题。
第一个案例,两个人股份相当,对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的行使力度一样。积极的一面,可能互不相让;消极的一面,也可能互相观望——反正赔了也有你的一半。
第二个案例,由于股权平均分散,没有人能真正的行使控制权,同时极易产生搭便车的心态。搭便车最突出的莫过于人民公社,已经被证明是没有效率的,问题倒是很多。这里面除非产生一个英雄,有极大的人格魅力,而且还要大公无私,公司才有希望。
实践中,下面几种股权结构需要警惕,尽管他们很常见。
1、 平衡股权。诚如案例一的情况。只要存在两个大股东,两个股东对公司的实际影响都非常大,一旦一方反对,决策难以作出或者难以执行,都属于平衡股权。比如:50/50、51/49、45/45/10、40/30/分散小股东,等等。
2、 平均分散股权:诚如案例二的情况。公司股权越分散,股东人数越多,控制成本越大,搭便车的心态越严重。
3、 一股独大:一个股东绝对控股,并实际控制公司,其他股东无法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影响。这样的股权结构的弊端:其一是容易形成独裁,影响决策质量;其二是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其三是容易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人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单就公司治理来说,一股独大有其独特的优势:财产权利和控制权利相对统一,不容易发生矛盾;控制成本低,决策效率高。现实中,理论界对一股独大的恐惧和非议,更多的来源于国有企业的一股独大,这是一种股东缺位状态下的一股独大,确实有很多的弊端。
笔者对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提出如下建议:
1、有大股东,但是大股东不绝对控股。必须要有相对大股东对公司负最终责任。其他股东有参与的积极性,有参与的必要,也有参与的力量。
2、在资本的力量(包括资金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力,以及资方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掌控力)不是很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最好占大股。控制利益与基于股权的财产利益一致,有助于避免非股东(或者小股东)控制人绑架股东利益。
3、在资本的力量足够强大的情况下,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可以占小股或者不占股份。
4、相比于平衡股权和平均分散股权,民营企业一股独大更有助于公司发展。
5、民营企业过早的股权分散是灾难。
6、警惕对高管和某些对公司影响较大的人的配股。股东的积极性,正面来源于对公司剩余索取权的行使,反面来源于对投资血本无归的恐惧。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息息相关。配股太少,行使剩余索取权的积极性不高,太多,公司控制成本增大。相比于投资获得的股份,其血本无归的恐惧大为减少。
当然,股权结构对公司的影响巨大,但并不是绝对的。畸形股权结构下成功的公司也不鲜见。就好比一个人,有某些疾病隐患,但是不见得一定出现疾病症状,即便是出现疾病症状,也不见得一定死亡,说不定还活得挺好。人们要做的是,尽量减少健康隐患,如果存在隐患,尽量排除,或者尽量通过锻炼和饮食避免发病,如果不幸发病,尽量用手术或者药物恢复健康。
就公司治理来说,投资人在公司设立之初就应当考虑股权结构问题,尽量避免畸形股权。如果畸形股权结构已经形成,或者不得不形成这样的股权结构,就要通过其他手段尽量弥补,比如,在章程里面规定合适于公司的股东会表决方式(比如简单多数规定为超过60%而不是二分之一以上,特别多数规定为80%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甚至将资本多数和人头多数结合起来决定某些事项),又比如用优先股解除部分股东的控制权,等等。如果不幸矛盾激化,病入膏肓,就不得不考虑动手术了。比如及时通过股份重组、股权收购、公司分离等方式解决问题。总之,留下一个活的公司,比看到一个公司渐渐死去要好。
(刘国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