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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鹏:精工车间质量管理条例
2016-01-20 48514

一、           目的

为了使产品满足规定要求

二、           实施部门

生产部负责实施、品质部监督执行。

三、           细则

1.      车间所有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生产、技术部门的产品检验,无条件接受车间主管、检测人员的判定、处理。不得纠缠、辱骂管理人员,一经发现给予10-50/次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司办,按相关条例处罚。

2.      所有操作员工应对其生产产品进行100%的自检,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标识、上报检验人员。

3.      严格工艺流程操作,若不遵守工艺流程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      车间产品应轻拿轻放,避免产品的损害,若发现人为乱扔、乱丢现象,则按10/次罚款。

5.      不合格品(不规范操作)的处罚:

1)   所有操作员工对其生产产品必须100%自检,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上报检验人员进行判定。若为回用、让步接收产品,数量不超过5个,则只不计本道工序工价。若超过5个则按5个不合品折算成1个报废品罚款,且不计本道工序工介。

2)   若操作员工未将不合格品隔离、标识、上报,经检验员、车间主管查出或流入下道工序,则按本产品报废品赔偿价的3-5倍罚款。

3)   报废产品的赔偿按产品采购价的1/2赔偿。

若出现批量性质量事故,按《批量性质量事故处罚处罚管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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