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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正:融资管理制度
2016-01-20 115881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雅戈尔融资行为,减少融资风险,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雅戈尔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以及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它成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上市之后增发新股和配股等方式直接从社会上三融资,间接融资指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借款、资本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间接从社会上融资。
第四条 融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 适度负债,防范风险。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同时也要考虑资产负债率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 根据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第二节  融资组织管理
第五条 融资决策机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融资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融资的决策支持和承办机构
融资的决策支持和承办机构为集团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子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融资部门。
第七条 集团公司证券部负责集团公司和协助子公司发行股票、上市之后的增发或配股、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的直接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 制定直接融资事项的管理办法;
(二)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集团直接融资的具体方案,合理推荐融资方式、规模和中介机构;
(三) 负责集团相关信息批露;
(四) 负责办理集团与中国证监会、证管办、交易所,各中介机构之间的有关事宜;
(五) 协助子公司办理直接融资等事项。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借款、融资租赁、风险资本融资等间接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 负责提出集团公司间接融资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 负责签订集团公司的借款合同;
(三) 负责对子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子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借款、融资租赁、风险资本融资等间接融资管理,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 负责提出子公司间接融资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 负责签订借款合同;
(三) 负责对子公司所有筹集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融资政策的选择
融资政策应结合公司发展状况、资金需求、经营业绩、风险因素、外部资金市场供给情况、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制定。
(一) 公司调整时期,应采取保守的融资政策,尽可能减少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
(二) 公司发展时期,应采取稳健的融资政策,可通过增加银行借款等负债融资,改善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
(三) 公司迅速扩张时期,可采取激进的融资政策,选择多种融资方式,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适当增加负债比例。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融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由负责部门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包括对融资项目的评估、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调研小组可以由内部专家和外部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和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融资项目的决策、协议、合同以及融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财务审计和经营审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协议、合同以及融资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审核。
第三节  直接融资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直接融资的审批权限和立项程序
(一) 根据集团公司战略、业务发展和资金的需要状况,集团公司经营层或决策层以及证券部决定进行融资,并提出融资方式;
(二) 根据融资方式,集团公司证券部在认真分析集团公司的内部资金需求和外部资本市场之后,拟订融资意向书等,递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意向书应包括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数量、募集资金投向等;
(三)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集团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拟订直接融资方案,再递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融资方案,报集团公司股东会审批;
(五) 融资方案经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六) 集团公司证券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相关材料申报等系列工作。相关程序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直接融资的审批权限和立项程序
(一) 根据子公司战略、业务发展和资金的需要状况,子公司经营层或决策层以及直接融资部门决定进行融资,并提出融资方式;
(二) 根据融资方式,子公司融资部门在认真分析子公司的内部资金需求和外部资本市场之后,拟订融资意向书,递交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报集团证券部备案。意向书应包括发行方式、发行价格、数量、募集资金投向等;
(三) 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子公司融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拟订直接融资方案,再递交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并报集团证券部备案;
(四) 子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融资方案,报子公司股东会审批。
(五) 融资方案经子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六) 子公司融资部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相关材料申报等系列工作。相关程序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直接融资应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及资本市场的状况,在满足基本发行条件时,以尽可能低的募集成本募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
第十六条 直接融资的顺利募集需要以下各方面的配合:
(一) 对资本市场动态的跟踪分析。
(二) 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维护。
(三) 已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的严格管理。
(四) 与效益良好企业、优秀中介机构的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集团公司董事会应审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审核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审核通过后报发起人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该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主承销商的选择
(一) 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二) 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公开发行股票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债券的管理
(一)   融资公司财务部在取得债券发行收入的当日将款项存入银行。 
(二)   融资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债券持有人明细账并定期核对。
(三)   按照债券契约的规定及时支付债券利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上市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四节  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间接融资的审批权限和立项程序
(一) 根据子公司战略、业务发展和资金的需要状况,子公司经营层或者决策层决定进行融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人员在认真分析内部资金需求和外部资本市场之后,拟订间接融资方案;
(二) 如果融资之后,资产负债率低于安全值(见本制度第六节),报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如果融资之后,资产负债率超过安全值(见本制度第六节),必须将融资方案先报集团逐笔审核备案,再报子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 融资方案经审批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对于新成立的企业,3年之内,融资除经子公司审批外,还需要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八条 间接融资的融资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
(二) 用款与还款计划;
(三) 融资数量与债权人;
(四) 担保方式与内容;
(五) 用款项目经济性与还款能力分析;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融资之后资产负债率变化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融资公司财务部负责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种类、用途、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 融资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公司财务部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借款的管理
(一) 融资公司财务部在借款到位当日按照借款类别在借款台帐中登记。
(二) 融资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借款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借款计划使用该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三) 融资公司财务部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
(四) 融资公司财务部应建立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
(五) 长期借款必须编制长期借款计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公司批准文件、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与计划、还款期限与计划等。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果某项间接融资是直接为项目投资服务的,则此项目的投资收益率必须大于该项融资的资金成本;如果融资的风险无法评估,则应该选择资金成本最低的融资方案。
第三十三条 在正常情况下,子公司的间接融资由子公司董事会审批,但是有下列情况需特殊处理:
(一) 若融资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要求以公司的重大资产作抵押、担保等,须按照资产抵押、担保的权限进行审批;
(二) 若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时,除经子公司审批外,还需要报集团备案。
第五节  内部融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该将闲置资金上存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参照银行基准利率付给利息。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向集团公司进行融资
(一) 子公司向集团公司融资,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子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包括: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资金占用费率、还款计划以及逾期不能归还的罚则等。
(二) 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下一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注明需向集团公司融资资金的金额及期限,以便集团公司财务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未经集团批准,子公司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如果子公司之间互相拆借资金,双方需要签署《融资协议》,除子公司审批外,还需要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六节  资产抵押、担保与负债率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不得为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以外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资产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未经集团批准,子公司之间不得互相担保。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为集团内其它公司担保,需要由集团财务副总、常务副总审核、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在为子公司进行担保时,如果子公司资产负债率在安全值范围内,由集团财务副总审核、常务副总审批,如果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安全值,由集团财务副总、常务副总审核、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为自己的借款进行资产抵押,子公司总经理拟订方案,累计净资产50%以上报股东会审批,累计净资产50%以下报董事会审批,并报集团备案。
第四十二条 各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安全值范围
房地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安全值为65%,外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安全值为60%,其他生产、营销以及服务等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安全值为50%。
第七节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特别说明:
⑴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孙老师根据多年的管理及培训经验,将红色精神与西方管理巧妙结合,将理论性、实践性与趣味性相结合,讲解深入浅出,演绎通俗易懂。
⑵邀请孙军正老师授课或代理孙老师课程者可直接联系他的助理(登陆:“中华讲师网”,打开“联系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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