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使质检专员在成品检验工作中有所依据,严格进行成品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品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成品检验以及出货检查等。
第3条 成品检验工作目标如下。
1.明确成品检验作业的各项内容与要求,使繁杂的检验工作不易产生疏漏。
2.规范成品检验的作业流程,保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3.确保成品质量检验的客观公正。
4.提高质检专员和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2章 成品检验规划
第4条 质检专员在实施检验之前,应将需要检验的项目列出,防止在检验过程中漏检。
第5条 质检主管应在实施检验之前明确规定成品检验的质量标准,作为检验时的判断依据。如质量标准无法用文字进行说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第6条 质检主管应在进行成品检验前,对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感官检查的方式检验作出选择。如果本公司不具备对某些项目的检验能力,而必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则应在成品检验前进行申请说明。
第7条 制订抽样计划的相关规定如下。
1.质检专员应根据所检验产品的特性,在成品检验前确定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以保证抽样的均匀有效。
2.抽取样本时,必须在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采用随机取样的方法,但是,若群体批各成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所有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第8条 列明检验结果处理办法。
在成品检验之前,质量管理部应明确成品经过检验后的处置办法。处置办法应依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进行制定。
第9条 其他事项规划如下。
1.若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
2.必要时可将制品的蓝图或者略图附于检验标准中。
3.质检专员应详细记录检验情况,在成品检验规划中应明确记录的事项和保存时间等。
第3章 成品检验规范
第10条 质量管理部质检主管组织专人进行检验规范的制定工作。
第11条 成品检验具体规范如下。
1.制定方式
(1)对每一类产品应制定一份成品检验规定供最终检验或者出货检验使用,将检验的项目、内容和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也应予以明确,并标示出检验依据文件。
(2)最终检验允收水准一般应严于或者等于出货检验允收水准,而出货检验允收水准一般等同于客户允收水准。
2.制定依据
成品检验的制定依据包括国际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或者协会标准、产品设计要求、质量历史档案、客户质量要求和其他质量、技术文件或规范。
第12条 免检处理规范如下。
1.质量管理部经过多次检验确定某类物品的质量可由生产部提供保证时,可免实施抽样检查。
2.对于列为“免检”的产品,需在该产品出货单的质检结果一栏中注明“免检”字样。
第4章 检验实施及结果处理
第13条 检验实施流程如下。
1.为保证成品质量信誉,质量管理部须派质检专员在产品下线后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判定产成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质检专员在接到检验通知后应作好质检准备,检查器具是否齐全、器具运转是否正常等。
3.质检专员依据规定的程序、检验规范进行检验,若需要仪器测试,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4.质检专员应及时将成品检验结果填入《成品检验报告表》中,并列明不合格的项目。
5.若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质检专员应在《成品检验报告表》中列明不合格的项目,同时出具《不良品分析表》,交由相关部门。
6.若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合格,则质检专员填写《出厂检验传票》交仓储部,由仓储部据其办理出货手续,运输部准备货物装运。
第14条 质检专员应定期对在库存储的成品进行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避免将质量变异的产品送交客户。发现质量变异,应立即着手调查原因,同时做好防范措施,并通知生产部门进行检修。
第15条 对不合格货批及不合格品处置的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不合格货批及抽样检查所抽验出来的不合格品,应明确加以识别。
2.对于不合格货批,原则上应由质量管理重新检查与选择,剔除不合格品。
3.对于已剔除不合格品的货批,原则上必须再次进行抽样检查。
4.对于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其出厂。
第16条 对抽样检验的判定存在异议时,相关处理规定如下。
当生产部与质量管理部对检查的判定存在异议时,质量管理部经理应设法进行协调,经双方沟通作出最后的判定。
第17条 检验记录保管的相关规定如下。
质检专员应真实、详细地将质检结果填入《质量检验记录表》中,并将《质量检验记录表》、《成品检验报告表》等表单和数据于规定的时间内建档保存。
第5章 附则
第18条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制定,报经总经理批准后通过,修订亦同,质量管理部保留对本制度进行解释的权利。
第19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颁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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