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了使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真正为集团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外部评价机构的选择
外部评价机构由审计部负责确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3条 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并具有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4条 审计部需从以下途径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
1.会计师事务所。
2.内部审计协会。
3.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5条 外部评价原则上每4年实施一次,在下述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外部评价的间隔。
1.自上次外部评价后,审计部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以及审计质量控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集团在近期组织过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相关内容的考核与评价。
第6条 所开展的外部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3.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4.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5.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第7条 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第8条 外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发表意见。
2.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对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建议。
4.集团审计委员会审计部的反馈意见。
第9条 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