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了加强投资处置文件资料的管理,确保投资处置真实、合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
第3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公司将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转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
第4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处置文件资料包括:
1.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
2.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5条 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的审核和审批必须按照《投资处置管理规定》中的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每级审批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禁止越级审批。
第6条 与投资处置有关的会议记录应交至投资管理部文档专员审核后存档。
第7条 与投资处置有关的资产回收清单应交至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进行审核,最后由投资管理部经理审批后交至投资管理部文档专员进行保存和归档。
第8条 因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应经过法律顾问审核无误后交至投资管理部经理审核备案。
第9条 本制度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0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投资管理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1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摘自实战红色管理创始人孙军正老师培训课堂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