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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馨贤:陈馨贤-公文写作的“明”、“文”、“规”、“定”
2016-01-20 12652

公文写作的“明”、“文”、“规”、“定”:

“规”: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九大差异

陈馨贤

    公文是党和国家机关在治国理政的进程中,用以表达意志、发布号令、传递交流重要信息的最主要载体和工具,是一种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1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该条例自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笔者以笔者之悟就此分享新《条例》的八大差异。

    差异一:党政合一 

    2012年新《条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标准。 

    差异二: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纸张要求统一使用A4纸;上行、平行、下行文统一使用高文头(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距离统一为35mm);页码统一使用内侧页码(单页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等。

    差异三:“文种”方面增二约二改九

    在旧《办法》13个文种基础上,增加了“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共15个文种。只有命令(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当然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对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

    差异四:在“格式”方面调整较多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还有,取消了主题词,行政公文也要署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由用汉字标识改为用阿拉伯数字。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考虑到旧《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作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

1、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

2、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

3、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4、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

5、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差异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公文拟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差异六:在行文规则方面有减有增

    增加了“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差异七: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差异八: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发文立户的规定。

    从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看,近年来公文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1、保密意识淡薄,随意携带涉密公文外出;

2、对定密重要性认识不足,公文密级的确定、变更、解除不规范,定密标准把握不准,没有保密期限及解密措施;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处理和存储涉密公文;

4、公文阅读传达过宽或过窄;

5、下级机关越权公开上级机关公文;

6、涉密公文复制汇编过多过滥;

7、规范性文件清理不及时;

8、公文长期留存在个人手中,机构合并撤销、人员岗位调整时没有清退或移交;

9、公文发文立户没有统一规定;

10、有的单位甚至丢失涉密公文、将待销公文资料当废品出卖等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差异九:规定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并新增了不加盖印章公文的发文机关署名和日期编排要求

   “经国之枢机,为政之先要”是梁代人刘勰的一句名言,诚然公文的质量,直接反映机关的思想深度、政策水平和对社情民意、重大问题分析掌控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意志和方针政策的传达贯彻成效,直接体现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准。

文章来源:https://www.zhuoguanqi.com/1833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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