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受贿而落马的海南省海口市交通局原局长吴淑楷,在法庭上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辩护说,妻子当时得了癌症,花费巨大,自己收受贿赂是为给妻子治病,是“非常之事,非常之时,非常之机,非常之急”。听了这受贿理由,真是让人哭笑不得,原因有三:其一,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试想,如果吴淑楷没有重要的职务在身,没有可以“创造”利益的权力,会有人向他“进贡”给妻子治病吗?如今,你的权力不在,人家咋不来给你送钱给妻子治病了.其二,“给妻子治病”,这种理由很“可爱”,很容易博得人们的同情,但这种受贿理由不能成立。试想,为“给妻子治病”就可以利用职权受贿,那么,买豪宅别墅、子女出国读书、包养情人是不是也可以网开一面呢?其三,即使去问三岁的孩子,他也会知道拿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的;即便去问一个农妇,她也知道给家人看病要掏自己的腰包,难道说,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处级干部,竟然不知道受贿给妻子治病的“非常之事,非常之时,非常之机,非常之急”是违法的?
要知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众目睽睽难逃脱”,法律是公正无情的。只要拿权力作交易,不管你采用何种形式,不管你的受贿理由多么“可爱”,也不管你的演技多高,都难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是所有贪官的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