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4月底的最后一天,苹果在全球范围内的税务操作被纽约时报曝光,它通过比较和传统的 Walmart 的税赋金额来说明这些高科技企业的平均税率之低:
从上表可以看出,沃尔玛的税率差不多是苹果税率的 3 倍不到一点。其实这样的现象,在科技界并不是个别现象,其他很多大型的公司像 Google也都采用和苹果同样的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有效节税的目的。
这一模式就是业界所说的“A Double Irish Arrangement”的方式。
什么是 A Double Irish Arrangement?
举例来讲,美国一家科技公司,在爱尔兰设立两家分支机构,Sub1 是在爱尔兰注册,但是实际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放在百慕大(或者其他低税率的地方),这样的企业称为 Non Resident Irish。
Sub2 则是由 Sub1 百分百控股,并且在爱尔兰有实际注册、组织和管理的机构,这样的企业也叫 Reisident Irish。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架构中,Sub1 处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和作用。接下来我们重点来讲一下 Sub1。
Sub1 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在这个架构中,Sub1 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这样的架构中,Sub1 就如川剧中的变脸表演一样,通过“自身角色”的转变来应对不同政府的课税准则,以帮助类似像苹果、Google 这样的公司达到其节税的根本目的。
要做到这点,首先各个科技公司需要做的就是确认美国和爱尔兰对于 Sub1 公司管辖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由于美国的法律是依据公司注册地来判断其是否为美国公司,因此,Sub1 会被美国的法律视为爱尔兰公司。而爱尔兰的法律则依据公司实际运营、经营活动地来进行判断。那 Sub1 要如何被认定为 Non-resident Irish呢?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到,正是通过这样的股权操作、经营设置,使得 Sub1 具备了多重身份的灵活性。一方面,其在实质上是和美国母公司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尤其在研发这块,但却可以极大程度的规避美国税法对其的管辖。另一方面,在爱尔兰的这个公组织形式,有效的利用了爱尔兰政府给予优惠的同时,又披上了一层百慕大避税天堂的完美外衣,玩转着资金腾挪的高超财技。
看我 72 变
对于美国的监管机构而言,Sub1 和 Sub2 是一个共同体,但是爱尔兰相关机构则将其视为两家不同的公司——Sub1 是一家百慕大企业,而Sub2是它在爱尔兰的分支机构。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美国法条对于 Sub1 和 Sub2 之间的交易无法产生效用。并且 Sub1 和 Sub2 的销售额被合在一起进行统计,因此归属于 Sub1 的境外公司销售额的占比从理论上来讲,完全由这些科技公司自己说了算。
另外一个变化是,虽然苹果的创新都是在美国矽谷,但是从财务的角度而言,科技公司在很早就会将包含专利在内的无形资产转移到在爱尔兰的Sub1。
这里以专利为例,来讲一下其专利转移的路线图:
第一步、美国母公司会将初始研发的专利转移到Sub1,而且目前的趋势来讲,硅谷的高科技公司越来越早的就将预估未来前景发展巨大的专利先转移到 Sub1。这样的目的,主要是出于税率的考虑。早期的专利在估值的时候会比较低,因此课税会比较少。如果这项专利一旦大卖之后,再进行转移的话,缴税额可能会是个天价。
第二步、在将专利转移到 Sub1 之后,Sub1 需要进行所谓的“buy-in payment”以进行联合开发。简单来讲,“buy-in payment”就是Sub1支付给母公司一部分该专利的对价来换取联合开发的权利。对价的估值是以母公司对该项专利的所有权作为计算基准。
第三步、就进入了 cost-sharing arrangement。名义上讲这是一种联合开发,联合负担成本,但主要是出于节税的考虑。
如果没有 cost-sharing arrangement 的话,Sub1在运用到这些专利技术的时候,是需要向母公司申请授权,因此这就产生了一笔权利金,权利金需要按照20%课税。另外,Sub1将权利金交给母公司的时候,母公司又拥有了一笔收入,该收入按照加州的法律,公司所得税会征收35%。
而 cost-sharing arrangement 则解决了以上所说的课税的问题,这种安排方式,使得母公司不是直接将专利卖给 Sub1,而是两者通过联合开发的模式实现专利转移的目的。
在做完以上三个步骤,接下来要做的就是 Sub1 将专利授权给Sub2,由 Sub2 生产和制造出相关的软件产品,之后这些商品将会被销往欧洲、亚洲以及世界各地。
这样的架构,对于美国税务监管而言,Sub1和Sub2之间的授权费用,美国无法对其征税。而在爱尔兰的本地法律来看,这是一个爱尔兰公司(Sub2)付授权金给百慕大公司(Sub1)以获得专利使用的行为。因此,Sub2可将授权金作为交易成本抵掉一部分收入,之后,Sub2 的收入将会按照 12.5% 进行课税,而付给 Sub1 的权利金,按照这些避税天堂的标准来课税,可能是0%。
其实上面讲的这种模式架构,在硅谷的科技公司内部已不是什么密秘。Facebook、Google、Microsoft、Oracle 都是这种模式的身体力行者。唯独是苹果被拿出来说事,可见苹果的影响力之巨大。联系其之前的“血汗工厂”,到现在的“避税大户”,苹果在迈向史上第一个1 万亿市值规模的道路上,注定还会有更多隐藏在太阳底下的密秘被揭开。
不过联系到国内,纽约时报的这篇文章给予我的启示则是在于硅谷科技公司所不为人知的另一面,移动通信的战争将不仅仅是一个营销、渠道、微创新可以解决的事情。除了我们熟知的软件+硬件+服务+内容的苹果策略外,在法律、税务、专利等方面的竞争也是一个日益凸显的问题。在这方面,国内的企业做好准备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