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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保障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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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苗:劳务派遣行业真的会走向死亡吗
2016-01-20 48531
近日,上海市出台了规范劳务派遣的新政。网上也针对这个新政进行了热议。基本偏向两个方面,一个是认为劳务派遣应该取消,一个认为应当继续发展,但是应及时规范。笔者,比较偏向第二种。因为,任何事物只要存在都具有合理性,只不过在发展过程中偏离了轨道,并且没有得到合适的指导,应当通过法律规章的形式将其纠偏,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当前劳务派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建筑工地的劳务派遣,这是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建筑工人必须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通过自己使用劳务工人是不可以,这是强制性的。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国领事馆这个是为了解决这些单位的编制问题,还有就是事业单位不可以直接使用外地农民工的规定等限制。三、企业,(不论所有制度)使用劳务派遣工,就是为了解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裁员的时候如果员工不愿意离开用工单位就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还有一个就是为了节约成本。笔者一直认为,劳务派遣解决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人力成本的问题。因为,法律上海没有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不适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即使出现也会在2013年开始出现。从理论上理解是肯定断不掉工龄的。人力成本虽然是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员工只要拿出用工单位发放的奖金、提成等都应当纳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范围之内,这是工资薪金所得,不是劳务所得。主要问题就是我们各区县的税务部门不知道是否系统已经联网还是见怪不怪。因为,在同一时间内,双方都可以给劳动者进行报税。让企业钻了空子,还有企业干脆发现金,只要劳动者签字,劳动者手头上没任何证据,企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将成本摊销掉。因此,不管什么形式的用工采用劳务派遣,都是各怀鬼胎,都有自己的利益,关键就是利益分配的问题。

  其实,当前劳务派遣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关于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就看怎么去理解。从道义上同工肯定同酬。但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上谈这个问题就大不一样。每一个员工都不是机器。比如两台机器可以在同一时间产出基本一致。但是如果两个员工在同一时间内,同样的工作岗位,由于某个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强,产出的多,难道不应该多拿点吗?如果是平均主义的话,哪里来的积极性呢?当然,从笔者了解的信息来看,基本都是在附加的超过国家的法定福利上面不一致。比如,企业年金等这个基本都不一致。比如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年底的时候可能会有很多奖金。但是同样在事业单位做,跟事业单位的员工做同样的岗位,可能奖金几乎没有。这样的案例曾经在上海发生过,劳动仲裁书最后写道,因为这个在事业单位的员工不适合聘用条例的规定,因此是没有的。因此,在这个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上要急需下工夫,同时要合理化,不要一刀切。

  规范劳务派遣公司确实势在必行。当前劳务派遣公司主要有三股势力在做,一个是国有企业,比如我们上海的中智、外服,这个是劳务派遣量最大的劳务派遣公司,二是合资的劳务派遣单位,因为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家是独资的人才公司。三、民营企业。从比重上来看这三分天下,民营企业比重很小。主要靠低价格竞争。没有其他专业上的优势。大部分都是以前在街道门前开中介出身的,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整体偏低,但是这适应了传统制造业的需求。你叫国企、合资企业的劳务派遣去招农民工他无法解决。但是民营企业的劳务派遣单位他能招到。因此,这三类都在不断的激烈竞争。笔者认为将来的发展趋势,做大做强的企业必然是能够一统劳务派遣的天下。随着总公司、集团公司在全世界各地的分公司扩张,劳务派遣公司务必要适应企业的需要,因此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很重要,另外,强大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是必要的。当前,很多人希望一刀切掉劳务派遣,笔者的观点刚好相反,随着市场激烈的竞争,势必会淘汰掉一些不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这个行业将会走向有序良好的环境。

   笔者最担心的是建筑工地上的劳务派遣。建筑工地的劳务派遣公司直白点就是洗钱公司。当前按照国家规定,建筑工地用工必须通过劳务公司。实质上劳务派遣公司只是签订个劳动合同什么都不管。一般总包或者分包,根据合作单位的要求将工程款,美名其曰是劳动者的公司打到劳务派遣单位。这个时候包工头就根据总的工程款,按照当前3500元扣所得税的标准,算一下多少人的工资收入才能达到工程款。然后拿着现在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已经离去工人身份证复印件,自己造一个工资单,这样劳务派遣单位扣除派遣费,所有工程款交包工头,这个时候包工头按照自己跟工人谈好的价格发放工资,然后剩下的就是自己的。因此,工地上的劳务派遣公司大部分都是假账。如果是工程款就是收入,这样就必须缴纳营业税或者企业增值税。如果是劳动报酬是不用缴纳税的。还有为什么拿那么多已经离去的工人身份证去造工资单呢?因为现在工人的收入不低,基本都超过3500元,但是工人没一个愿意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包工头发放了多少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只有他们自己知道。甲方、总包方、分包方都不知道。如果包工头逃跑,就直接追到有用人单位主体的分包和劳务派遣公司。但是,我们劳务派遣公司已经约定俗成只承担名义责任,不承担经济责任。最后吃亏的还是总包方和分包方。这个是当前施工企业最头疼的事情。因此,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过错,人报部门制定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加大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经济责任。还有建筑工地基本没有加班费、没有经济补偿金,基本都是干一天算一天工资。笔者有时候在想,同样普照在劳动合同法的阳光下,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建筑工人、洗脚妹、房产中介的销售、餐厅服务员怎么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呢?也许这个只能问我们的人保部门该怎么办?政策有那么多,就是没有监督和执行,基本就是一纸空文,也许我们的人保部门有自己的难处。

   一直认为,劳动关系和谐社会就会更和谐。劳务派遣这个行业必须通过切实可行的立法,普法,让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并不会象大家期望的那样会一夜之间没有劳务派遣。他必然的走向是通过规范、整治,各个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企业和员工的相互集体协商,铲除各类利益链接,相信劳务派遣的明天就会更好。

(仅代表个人观点,刘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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