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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保障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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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苗:共享员工是用工形式有力的补充
2020-05-06 2000

疫情期间部分餐饮服务业都处于停摆状态,员工长期赋闲在家或者宿舍,复工日期遥遥无期,造成企业与员工的人压力非常大,这不仅仅是经济压力,更多的是心理上的压力。由西贝员工与电商平台盒马相互合作,促成了用工的“共享模式”,于是政府相关部门也看到了这种解决就业的甜头,纷纷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共享模式。什么星级酒店员工去口罩企业做流水线工人等。

     

共享员工模式是当前和未来企业在解决劳动密集型岗位的一种人、岗位相对吻合的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上有些槛还是需要注意的。目前,根据劳动部门的说法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公益行为。目前人员工资、社保、公积金等都由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个人以及个人的个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的代缴,劳动关系、发生工伤等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收任何管理费用。

   

那我们就需要探讨几个问题。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去用人单位去用工单位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如果是承包关系,那么即使不收管理费用,由用工单位打给用人单位账户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保福利算用人单位的收入吗?这样是不是用人单位要开票给用人单位,中间的税收如何处理。如果是劳务派遣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劳务派遣资格,这样就涉嫌违法。二、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发生工伤那么用工单位就成为事实上的用人单位。

   

因此,笔者建议共享员工应该平台化,就像滴滴专车这样的模式,甚至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搭建这样的平台,让有空闲时间的人在空闲的时间找到自己喜欢干的工作或者愿意干的工作。甚至可以做一些公益有积分的并且有少量报酬的工作,也可以纳入志愿者的范围,这样可以无形的增大就业人员数量和岗位。(刘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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