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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晹枰:依法用工,解决不了用工风险问题
2016-01-20 39037
自从去年《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后,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完善,可以说从维护劳动关系健康发展、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法律的完善,使得用工企业增加了一部分用工成本,但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用工秩序,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认真学习劳动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上大班下班不断,学法用法的热情不亚于改革开发后的任何一个时期。人们都希望通过积极地维护员工的权益,来保证企业自己的利益。 可是那些想以通过依法用工来保证企业权益的人们忽略了一个非重要的问题,依法用工与用工风险完全是两回事。依法用工,是依照法律与员工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用工风险是在企业在与员工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以及员工技能运用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使企业权益受损失的可能性。不依法,肯定会有用工风险,即是不依法用工,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但是,违法用工风险,仅是用工风险中的一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想一个卫生保洁员,想要辞职另谋他就,有必要让他一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吗。能够承担这个工种的人,人才市场上供大于求,很容易招聘适合的人员接替离职的员工,而避免造成人在曹营心在汉的事件发生。再比如,一位承担公司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经理,工作已经进展到了一半,项目经理提前三十天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要到一个薪酬水平更高的企业工作。企业怎么办?依照法律三十天后,这个项目经理就可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项目工作怎么办,能在短期内找到适合的人接替吗? 上面介绍的例子中,企业都依照法律要求与员工签订了离职预告期,做到了依法用工。但是,卫生保洁员怀着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心态,履行三十天辞职预告期的法律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效率势必会大打折扣。当然,我们举的是卫生保洁员这个岗位,如果是别的什么岗位,结果会有差异吗,有多大的差异呢?项目经理依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告知企业,但企业无法在短期内找到适合的人接替他的工作,项目经理肯定要走,但企业的项目工作势必就会停滞或者搁浅。这两例子的结果都是以企业利益受损而告终。 企业依法用工了,但并不能解决和防范用工风险,他们完全是两个不同目的工作。所以,依法用工,仅解决了不触犯法律,但用工风险照样在企业内容肆意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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